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936714号“中天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621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36714号“中天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016213号“中天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申请材料、媒体宣传、荣誉证书材料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基本相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