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少年大黄蜂 SHAONIANDAHUANGFE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7506970号“少年大黄蜂

    SHAONIANDAHUANGFE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261号

       

      申请人: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中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付泉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2日对第27506970号“少年大黄蜂 SHAONIANDAHUANGFE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大黄蜂”系列商标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16261号“大黄蜂Dahuangfeng及图”商标、第8565728号“大黄蜂”商标、第3750139号“大黄蜂”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故意摹仿、复制知名商标,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并认定申请人的“大黄蜂”商标为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工商信息及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所获的有关荣誉证明;
      3、申请人的税收及审计报告;
      4、申请人对其商标的宣传情况;
      5、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
      6、在先相关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跑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类似商品上的共存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的理由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调整的范围,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大黄蜂”,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市场主体的关联或系列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故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的驰名状态做出认定。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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