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908992号“KOOLABUR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804号
申请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08992号“KOOLABUR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719197 “kookaburra OUTDOOR LEIS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最近几年未在中国市场使用,申请人将对其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请求等待该案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软垫”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野营睡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