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欢喜商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551884号“欢喜商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544号

       

      申请人:苏州大梦想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51884号“欢喜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75958号“欢喜及图”商标、第5503855号“欢喜置业Li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外观、呼叫、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负面影响。3、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融资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 、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欢喜”。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