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442640号“ER East Ra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159号
申请人:义乌市东雨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42640号“ER East R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EAST RAIN”是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ER”可视为“EAST RAIN”的首字母缩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73850号商标、第699248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冯洪玲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