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8679912 -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28号 - 申请人:丰田汽车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8679912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28号

       

      申请人:丰田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薛偕海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2日对第286799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日本第一大汽车制造商,也是世界最著名的汽车公司之一,“丰田”(TOYOTA)于1964年就已进入中国,经过50多年的使用和宣传,早已成为家喻户晓的汽车品牌。涉案标识作为丰田1937年至20世纪80年度初一直使用的首款对应图形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其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12类在先申请并已获准注册的第1350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478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在相关消费者中引起混淆误认。3、申请人对涉案标识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4、考虑到申请人及其图形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被申请人企图搭乘申请人知名商标声誉之“便车”的恶意明显。此外,被申请人名下申请了大量商标,其中大量商标均与他人在先商标完全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显然具有抄袭和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必将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丰田汽车标志的演变的相关报道;
      2、中国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3、关于申请人概况的小册子;
      4、申请人与中国合资、独资公司之间的各种合同;
      5、申请人在中国的全线车系及各车型的介绍材料;
      6、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2005年-2008年期间的审计报告(利润表);
      7、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2006-2009年期间销售合同及销售数据明细以及广州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在2006-2009年期间的销售票据;
      8、一汽丰田销售有限公司在2005-2009年的审计报告、税收票据以及销售票据和应税货物清单;
      9、申请人中国关联公司出具的有关“丰田/TOYOTA”汽车经济数据的声明书;
      10、申请人在中国经销的部分车型的报纸、期刊等宣传广告材料;
      1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广告费用发票、合同;
      12、申请人参加历次车展的照片;
      13、《商业周刊》及Millward Brown Optimor排行榜;
      14、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
      15、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清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合成橡胶、密封环、翻新轮胎用橡胶材料、管道用非金属接头、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电控透光塑料薄膜、橡胶榔头、非金属软管、石棉、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汽车修配零件、电动车辆、车辆发动机、车辆引擎、车辆刹车片、车辆保险杠、车辆用联动机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13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品牌相同或相近,如“Mack及图”、“江配动力RIK”、“哈飞动力NGK”、“哈飞动力”、“哈飞动力SGP及图”、“海云兴RIK及图”、“瑞马太动力”、“NGK”、“FEDRA”、“JEUNESSE及图”、“ORIEN”等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在注册阶段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已被驳回,部分正处于异议程序中。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但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合成橡胶、翻新轮胎用橡胶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车、汽车修配零件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对此我局认为,主张在先著作权者应当对著作权的归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申请人所提交的在先商标注册证据以及网络媒体的相关报道等虽然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经使用过涉案标识,但上述证据并未不能证明涉案标识的著作权归属。因此,在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对涉案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并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因此,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均不予支持。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标识是申请人首款丰田汽车车标,且独创性较强,本案争议商标图形与之基本相同,难谓正当。同时考虑到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130余件商标,包括“Mack及图”、“江配动力RIK”、“哈飞动力NGK”、“哈飞动力”、“哈飞动力SGP及图”、“海云兴RIK及图”、“瑞马太动力”、“NGK”、“FEDRA”、“JEUNESSE及图”、“ORIEN”等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在注册阶段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已被驳回,部分正处于异议程序中。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