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智学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617376号“智学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593号

       

      申请人:深圳市财智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7376号“智学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2、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79440号“智学星zhixue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字体字形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3、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大量抢注商标之恶意,且对引证商标并未投入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扩音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智学星”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智学星”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具有恶意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