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南桥王牌玛琪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8293426号“南桥王牌玛琪琳”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568号

       

      申请人: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跃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海进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2日对第28293426号“南桥王牌玛琪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南侨”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紧密的联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48442号“南僑NAMCHOW及图”商标、第1283987号“南侨及图”商标、第12271822号“南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 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广告杂志宣传合同、发票及杂志节选图片;
      3、有关申请人的宣传报道资料;
      4、申请人参见展会等的图片及产品图片资料;
      5、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菜籽油、食用棕榈油、食用棕榈果仁油、黄油、黄油乳脂、人造黄油、奶油(奶制品)、搅打过的奶油、食用油脂、食用油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8年11月27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人造奶油、黄油、玉米油、动物油、黄油乳脂、果酱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
      关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组合“南桥王牌玛琪琳”构成,其中“玛琪琳”一般指“人造黄油”,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黄油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南桥王牌”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南僑”、“南侨”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字形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菜籽油、食用棕榈油、人造黄油、奶油(奶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人造奶油、黄油、玉米油、动物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