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252083号“全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53号
申请人:江西金太阳教育研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52083号“全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54509号“所有全SUO YOU QUAN及图”商标、第21722992号“A+及图”商标、第16386225号“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外文组成、含义、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所有全SUO YOU QUAN及图”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复审的硬纸管、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纸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全A+”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文字“A+”。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