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8407971号“粥拌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10246号重审第0000000560号
申请人:北京麦田细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10246号《关于第28407971号“粥拌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3034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58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粥拌鲜”,此汉字组合非汉语中的固有词汇,属于臆造词组。将“粥拌鲜”使用在“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并不因其中包含描述性成分的文字“粥”“鲜”而使“粥拌鲜”成为对指定使用服务主要特点的描述。原审判决认定申请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能够区分服务来源,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粥拌鲜”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