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好运鮮生Good Fres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063373号“好运鮮生Good Fres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967号

       

      申请人:武城县好运来购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63373号“好运鮮生Good 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08066号商标、第12352189号商标、第34671607号商标、第14036802号商标、第18759561号商标、第9932247号商标、第31281928号商标、第1764270号商标、第33815094号商标、第18485079号商标、第21220704号商标、第3266660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十二尚未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四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中,上述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七、九已经无效,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七、九、十二在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予以驳回,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四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七、九、十二在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予以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十、十一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鲜”文字为不规范字体,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