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5216326号“DI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64778号重审第0000000601号
申请人:温州迪科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64778号《关于第25216326号“DI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18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 金属门闩;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五金器具”三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商标局引证的第7844659号“DI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龙头”商品上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中央供暖装置用金属管道;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管道;压缩空气管道用金属配件”五项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第9096685号“DIC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 金属门闩;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五金器具”三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且引证商标二在“龙头”商品上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中央供暖装置用金属管道;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管道;压缩空气管道用金属配件”五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中央供暖装置用金属管道;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管道;压缩空气管道用金属配件”五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樊莉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