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400948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1013号重审第0000000559号
申请人:中女职业高尔夫赛事(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01013号《关于第240094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2574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59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由于申请商标是否应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第107809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公告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公告。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经审理查明:1、原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通知书还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4042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现为同一权利主体,故引证商标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8月27日第1661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