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2285515号“21Dod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0069号重审第0000000681号
申请人:北京一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50069号《关于第22285515号“21Dod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54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366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749636号“do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03835号“多多do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与第4897686号“Do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诉争商标由数字“21”与字母“Dodo”及图形组合构成,引证商标一由字母“DoDo”及图形组合构成。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接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认为使用前述商标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从而导致混淆和误认。因此,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幼儿园”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教育、培训、函授课程、学校教育服务、家教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审理查明:第4885825号“DO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已注销。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23383号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7月13日,第1655期)。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23382号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7月13日,第1655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在“安排和组织学术研讨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教育、培训、函授课程、学校教育服务、家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教育、培训、函授课程、学校教育服务、家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