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0627号“The Alchemist
COLLE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56号
申请人:埃迪斯-内尔姆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0627号“The Alchemist COL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98069号“Alchemist”商标、第8688221号“ALCHEMIS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用草药个人护理用品,即,化妆用精华素、药膏和软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梳妆用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Alchemist”。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述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含药物的外用草药个人护理用品,即,用于急救和用于止痛、治疗感冒、流感、痤疮、真菌的上述商品以及抗病毒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或兽医用化学制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ALCHEMIST”。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