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0024号“AM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518号
申请人:FREEWIRE TECHNOLOGIES,INC.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0024号“AM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7670号商标、第17790457号商标、第237013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着手联系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谈共存同意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人并未提交《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