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考教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591514号“帮考教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243号

       

      申请人:帮考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1514号“帮考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含义与指定使用服务的功能、原材料等特点不存在关联性,未直接体现服务的质量特点,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帮考教育”使用在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