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4141011号“Me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1095号重审第000000049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雅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91095号《关于第4141011号“M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26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8430号终审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我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1销售发票后附的销售货物清单中虽记载有显示复审商标的商品,但其并未提交相应的订购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2销售发票未发生于指定期间;证据3产品图片系被申请人单方自制证据;证据4决定书内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能证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故上述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北京市高院判决,复审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田益民
    杨丰璟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