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631701号“SINOVOL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92号
申请人:青岛云创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31701号“SINOVOL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5859号“VOLT”商标、第7863014号“VOLT”商标、第18809596号“沃特电气SUPER VOLT”商标、国际注册第1142217号“VOLT”商标、第25807325号“220VOLT V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灯、中央供暖装置用散热器、污水净化设备、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车辆转向信号装置;散热器(供暖);水净化机器,即用于游泳池和水疗设备的电池供电的水净化机器;顶灯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INOVOLT”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四“VOLT”和引证商标三、五显著认读字母“VOLT”,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