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nine2f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086262号“nine2fi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99号

       

      申请人:深圳市沃琪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6262号“nine2f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94290号“九五珠宝NINFIVE JEWELLRY及图”商标、第4699300号“Nine To Fiv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引证商标二未续展。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自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满一年。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首饰盒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字母“nine five”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九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珠宝首饰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珠宝首饰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首饰盒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