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雅园名画”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8804784号“雅园名画”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21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朱树文
      委托代理人:襄阳市许春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雅达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804784号“雅园名画”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176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朱树文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浙江雅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第8804784号第35类“雅园名画”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从事广告制作、广告名画、油画、家居饰品、商务礼品生产销售,同时从事该行业广告油画特许经营商业管理以及广告油画商业行情代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在持续使用相关服务。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雅园名画”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雅园名画”商标使用证据;
      3、“雅缘名画”2015-2019年持续使用经营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三阶段案件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4、门店、汽车图片;
      5、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2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在2015年8月31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是否在“人事管理咨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1为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该证据尚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证据4均为使用复审商标的门店及汽车等图片,其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无法确认;证据3、证据5的发票中均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15年8月31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在“人事管理咨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