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795571号“怀远•大将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395号
申请人:陈则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95571号“怀远•大将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怀远”的含义,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不会误导公众与地名相关联。且经申请人使用,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联系。二、经查询,在先大量含“怀远”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怀远”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特定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不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且使用证据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条款的考量因素。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