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8415550 - 商评字[2020]第0000019435号 - 申请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8415550号“巫颂”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435号

       

      申请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莆田市荔城区明天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15日对第18415550号“巫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巫颂”是申请人签约作者创作的小说作品名称,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也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及商品化权。被申请人在关联类别申请“巫颂”商标,意图利用申请人知名作品的影响力,将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17K小说网的介绍、新浪网报道;
      2、网络文学市场年度综合报告;
      3、《巫颂》小说首页及第一章页面截图、《巫颂吧》首页截图;
      4、百度、必应、360搜索结果截图;
      5、17K手机客户端截图;
      6、“巫”字头词语、“巫颂”的解释;
      7、《巫颂》作品独家授权协议;
      8、合作平台发布《巫颂》作品的截图;
      9、《巫颂》在“豆瓣读书”上的首页;
      10、“百度资讯”上关于《巫颂》的搜索结果;
      11、媒体报道;
      12、作者百度百科介绍;
      13、作品排名及中国作家协会网站上的作者简介;
      14、被申请人名下“巫颂”商标档案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6年12月28日至2026年12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等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商品化权。申请人提交的大部分证据均为网络查询结果的打印件,且多数证据形成时间不确定或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余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巫颂”作为小说的特有名称享有较高知名度。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对“巫颂”进行使用并产生了商品化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