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局_“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8968933号“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39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沈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968933号“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497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可以证明其在2015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且申请人坚信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指定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始终保持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持续、广泛、有效的宣传使用,且从未间断。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使用图片;3、百度搜索页面;4、互联网页面保全公证书原件;5、旧书网截图;6、盛大游戏官网新闻动态报道。
      经对比查证,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被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及上述证据材料复印件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待证事实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能证实复审商标于案件期间内在第9类全部指定商品上获得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盛大计算机(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2月13日止。经核准于2018年4月6日转让给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即商标许可合同,为商标授权行为,其本身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能单独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3、4、5、6或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涉及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