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达万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912825号“达万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789号

       

      申请人:河南海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乐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12825号“达万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99188号图形商标、第22292835号图形商标、第11897175号“沃达金杉WODAJINSHAN及图”商标、第7923764号图形商标、第1225143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