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sswoo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05442号“Mosswoo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7419号重审第0000000562号

       

      申请人:诺瓦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47419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05442号“Mossw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7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54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为英文“Mosswool”,并非固定英文单词,本身并无明确含义,系由申请人独创将“MOSS”和“WOOL”两个单词组合而成,而“MOSS”和“WOOL”各自均有二种以上不同的含义,二者组合在一起,就更无明确的含义,中国相关公众亦可能因为不同的英语水平而对申请商标产生不同的理解。故申请商标“Mosswool”使用在泡沫状苔藓基质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泡沫状苔藓基质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