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5378号“BOTT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741号
申请人:LOGITECH EUROPE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5378号“BOTT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显著性,经过长期使用已获得广泛知名度和极高影响力。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08065号“瓶子 BOTT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申请人正在考虑对引证商标采取行动,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我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中国公司企业信息档案、媒体报道、官网“BOTTLE”系列产品展示页、销售记录及账单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英文“BOTTLE”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麦克风”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唱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账单等证据中出现的多为申请商标与其他文字组合构成的标识,官网“BOTTLE”系列产品展示页、销售记录等证据为未附中文的外文证据,综合申请人所有证据,均不足以说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