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294789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01363号重审第0000000526号
申请人:赵刚
委托代理人:京标驰(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01363号《关于第2294789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80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并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影响,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29期),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