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商标局_“中景财务 ZhongJing Financi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3687957号“中景财务 ZhongJing

    Financi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6937号重审第0000000556号

       

      申请人:马景峰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36937号《关于第23687957号“中景财务 ZhongJing Financi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961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35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是由汉字、字母和图形构成,其中汉字“中景财务”便于识别,为其显著识别部分。第74796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即使两者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亦可区分,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1、原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通知书还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2812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44700号“中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975692号“中景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738311号“中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2、鉴于申请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明确表示仅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3507群组的“会计;簿记;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商业审计;税务申报服务;行政会计;会计咨询服务”七项服务提出初步审定的申请,自愿放弃其余指定使用的服务,故被诉决定关于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三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会计;簿记;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商业审计;税务申报服务;行政会计;会计咨询服务”七项服务与一、三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一、三至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景财务 ZhongJing Financial及图”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二者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七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簿记;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商业审计;税务申报服务;行政会计;会计咨询服务”七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