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長白工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351085号“長白工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49号

       

      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工坊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1085号“長白工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長白工坊”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