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351085号“長白工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49号
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工坊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1085号“長白工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長白工坊”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