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775136号“BU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29号
申请人:博罗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75136号“BU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39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1168124号“Biiro24/7”商标、第41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1168124号“Biiro24/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出具了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信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