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1066433号“SOFTLOV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3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蔡水玉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所爱优品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德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66433号“SOFTLOV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401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401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未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至延续使用至今,不存在不使用的情况,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给了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品牌许可授权书;
2、无锡标榜化妆品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3、发票;
4、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5、协议书;
6、产品检验报告;
7、产品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江苏贝德时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等商品上,于2013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2017年4月27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江苏所爱优品商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复审商标于2018年10月31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无锡标榜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3、6、7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时间,或证据上显示的时间不在复审期间,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为自制证据,在无合同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在无发票等证据予以作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该协议已实际履行。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