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 DA.Y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227342号“+DA.YO.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58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日本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7342号“+DA.Y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9271218号“ONEDAY”商标、第9510063号“OneDay”商标、第27316688号“大庸古城 大庸 DAYONG”商标、国际注册第639073“DANONE”商标、国际注册第639073“DANONE”商标、第4394210号“OneDay”商标、第14531988号“Oneday Enjoy Loh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二、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垫子用罩、床单、枕套、桌布(非纸制)、纺织品制壁挂、纺织品制家具罩、纺织品制餐具垫、纺织品制杯垫、纺织品制杯盘垫、纺织品制马桶盖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引证商标二、四、六、七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五、引证商标一、五目前正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垫子用罩、床单、枕套、桌布(非纸制)、纺织品制壁挂、纺织品制家具罩、纺织品制餐具垫、纺织品制杯垫、纺织品制杯盘垫、纺织品制马桶盖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我局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与商品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的问题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字母“DA.YO.NE.”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字母“DANONE”、“OneDay”、“DAYONG”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申请复审的织物、家庭日用纺织品、睡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棉织品、浴巾、被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