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68404 -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24号 - 申请人:NEUROCRINE BIOSCIENCES,INC.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8404 -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24号 - 申请人:NEUROCRINE BIOSCIENCES,INC.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840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24号
申请人:NEUROCRINE BIOSCIENCES,INC.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2020年01月20日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84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690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目前正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产品相关报道、引证商标所有人介绍等证据。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医药制剂、治疗迟发性运动障碍的医药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及兽医用细菌制剂、化学药物制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可以区别于引证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刘辰
李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