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164984号“聚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35号

       

      申请人:石家庄文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非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64984号“聚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显著性。申请人申请注册该商标,是基于事实上使用该商标的需要,也是基于品牌保护的考虑。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美术作品版权登记证书。
      经复审查明,本案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1400余件商标,涉及的商品及服务类别众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除申请商标外,还自2019年6月22日至9月5日不足三个月内,在39个商品或服务上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复审理由未对其注册行为做出合理解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对大量申请的商标具有使用意图。因此,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不易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