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398839号“KING'S K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09号
申请人:丰益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98839号“KING'S K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1232号“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434351号“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21676号“KITCHEN GL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84620号“KINGS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55749号“金口开 KING COOK C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576456号“君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841569号“鑫通顺陆路通KING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102364号“KINGS NU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821769号“金口开 KING COOK C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905620号“康富德 KING F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相同商品项目上在先申请的第666177号“KING'S”商标已于1993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基于申请人在先权利补充注册的商标,理应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核准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两者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K”,与引证商标四、五、八、九、十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KING”,与引证商标六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七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KINGTS”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