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093071号“百仁教育CENTORIUM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589号
申请人:广州百仁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卡洛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3071号“百仁教育CENTORIUM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8965号“百仁基金 CENTUM CHARITAS FOUND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902125号“CENTORI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428561号“佰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404124号“佰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共存同意书等证据(复印件、原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原件),该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二之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第41类指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另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和安排培训班;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