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798962号“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997号
申请人:诺迅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98962号“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82065号“图形”商标、第28569892号“中景科技及图”商标、第23300679号“N”商标、第19230121号图形商标、第15388806号“兆能贸易 N”商标、第10425962号“N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该部分驳回通知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及引证商标五、六中的字母“N”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此外,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