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关照洋宝芝林 制藥雖無人見 存心自有天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675978号“关照洋宝芝林 制藥雖無人見 存心自有天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42号

       

      申请人:关照洋宝芝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75978号“关照洋宝芝林 制藥雖無人見 存心自有天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8961号“宝芝林PO CHI L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655651号“宝芝林 PO CHI L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为关联公司,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产品宣传单、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在产品包装上的图片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并未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护理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助听器;婴儿用安抚奶嘴;避孕套;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电疗器械;口罩;奶瓶;避孕套;假肢;矫形用物品;羊肠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