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白珍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766129号“月白珍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975号

       

      申请人:海南仁术中医健康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领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66129号“月白珍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在先已有大量含“珍珠”文字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珍珠”,使用在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