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和孩子一起成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675518号“我们和孩子一起成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88号

       

      申请人:成都晨光博达橡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75518号“我们和孩子一起成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能够作为商标进行识别。且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后,其显著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先有诸多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推广材料、在先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我们和孩子一起成长”构成,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