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Premier 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9447号“Premier 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341号

       

      申请人:DAVIDE TANGHERO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9447号“Premier 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1300号“PREMIER”商标、第4537758号“PREMIER及图”商标、第3779609号“PREMIER”商标、第4323835号“PREMIER及图”商标、第10181750号“Premier”商标、第5086530号“PREMIER”商标、第3013039号“PREMIER”商标、第4537756号“PREMIER及图”商标、第3901299号“PREMIER”商标、第4537755号“PREMI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9、11类复审商品上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英文“PREMIER”,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加工机;电动厨房工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开罐头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动搅拌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均含有英文“PREMIER”,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和计算机硬件;安全控制装置;复印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打印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摩托车驾驶人员用安全头盔”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电传打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数码相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照相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均含有英文“PREMIER”,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箱和冰柜组合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冷冻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冰箱”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9、11类复审商品上在我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