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90250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67号
申请人:北京坤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25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4782号图形商标、第15007099号“K Group及图”商标、第15007118号图形商标、第30692676号“标派视觉及图”商标、第10279470号图片商标、第15311395号“必由学 BIYOUXUE.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图部分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