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千里足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719238号“千里足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41号

       

      申请人:雷磊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19238号“千里足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2829号“千里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66111号“千里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19358号“千里挑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