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爱米兔LOVEMIRABBI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1848134号“爱米兔LOVEMIRABBI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390号

       

      申请人: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中泰启恒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5日对第21848134号“爱米兔LOVEMIRABBI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爱居兔 EICHITOO”系列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并且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294136号“爱居兔 EICHIT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53774号“爱居兔 EIT T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申请人存在大量抄袭他人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5-2017年申请人年度报告复印件;
      2、专卖店列表及加盟合同、店面照片复印件;
      3、2010-2017年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4、产品实物照片、宣传图片复印件;
      5、申请人维权情况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盛美日化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申请注册,2017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糖果;婴儿食品;空气净化制剂;杀虫剂;婴儿尿裤;卫生巾;宠物尿布;贴剂;人用药;动物用洗涤剂”。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6年3月14日申请注册,2017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防寄生虫制剂;医用放射性物质”等。
      引证商标二由上海恒富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6日申请注册,2011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洋参冲剂;医用酒精”等。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婴儿尿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防寄生虫制剂;消毒纸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中文“爱米兔”和英文“LOVEMIRABBIT”构成,其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部分“爱居兔”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所主张之在先权利为商号权,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之商号不尽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使申请人的商号权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薛寅君
    张玲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