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655628号“启航 QIH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39号
申请人:河南启航遮阳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55628号“启航 QIH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202群组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1215号“启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47126号“启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4767号“启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丝绳、纤维纺织原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绳索、生丝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启航”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启航”及引证商标二“启航”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丝绳、纤维纺织原料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生丝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丝绳、纤维纺织原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