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448951号“医智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296号
申请人:苏州迪美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48951号“医智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主设计构思的臆造词,并未体现服务的内容。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MEDPPP”的中文翻译,是申请人品牌的延续与拓展。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其官网截图、经营场所及产品照片、微信公众号页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宣传页、名片、参展资料、合同及发票、科技查新报告、产品收入情况表、网络介绍及报道、百度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医智囊”,使用在指定的计算机软件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紧密唯一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