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981096号“李百年运动瘦瘦饼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30号
申请人:北京佰年明德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助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1096号“李百年运动瘦瘦饼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薄烤饼;面包;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使用在“饼干;麦芽饼干;华夫饼干;小黄油饼干;薄脆饼干”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的社会影响。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李百年”信息、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薄烤饼;面包;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中“运动瘦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中“李百年”为中华英烈,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