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803333号“青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77号
申请人:广东青林香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03333号“青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19175号“青木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报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致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天然香料;固体香料;合成香料;香柠檬油;香精油;制香料香水用油;香料;萜烯烃(香精油);月桂油;工业用香料;化妆品用香料;芳香精油;芳香油;个人用香精油;薄荷油(香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