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快讯ID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639362号“快讯ID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298号

       

      申请人:广东腾正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弘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39362号“快讯ID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自行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04381号“IDC”商标、第19755363号“IIdc”商标、第31128954号“IDCVIDEO”商标、第19250210号“快迅”商标、第27565443号“块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读音、主要识别部分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重要组成部分之拉丁字母组合“IDC”与引证商标一“IDC”的读音及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IIdc”在读音、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其显著识别部分之汉字组合“快讯”与引证商标四“快迅”相同,与引证商标五“块讯”的呼叫相同,在字形、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1月20日